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自行迴避公證,不得執行職務:
一、推事為偽造文書被害人者。
二、推事現為或曾為專利侵權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、八親等內之血親、五親等內之
姻親或家長、家屬者。
三、推事與仿冒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。
四、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。
五、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、辯護人、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、附帶民事訴
訟當事人之代理人、輔佐人者。
六、推事曾為告訴人、告發人、證人或鑑定人者。
七、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。
八、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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